• 张扬智 律师
  • 执业年限:12年
    福建-厦门-思明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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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张扬智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他人代签的,算不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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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2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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